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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武术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单位名称:苏州市武术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是苏州市武术爱好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为社会群众性武术活动服务的
  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旨在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为更好地落实《全民健身纲
  要》而努力。为培养更多地武术运动骨干和人才,更好地加强广大武术爱好者之间地联系而提供一个理想的场
  所。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五卅路9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为广大武术爱好者提供武术活动场所
 2、举办各种武术健身培训班,满足群众的习武要求。
 3、普及与重点培养相结合,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武术健身活动,挑选吸收优秀学员组成武术合队,鼓励学员参加武
  术比赛,为之提供方便。
 4、开展各种武术健身交流活动,努力将本会办成健康的,活动经常化,内容丰富多彩,深入群众喜爱的武术健身
  之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会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四年,董事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人。董事由苏州市武术
  协会及群众推选,每届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任连选。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会的业务活动计划;
 2、决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决定本会的弥补亏损方案;
 4、决定本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决定本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6、决定本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本会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会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8、决定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9、决定修改本会的章程;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董事会:
 1、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2、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董
 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告诉董事。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
  范围 。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
  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议担任。
 第十六条:本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定本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会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应有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本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八条:主任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变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支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授权。

 
  第五章 增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定期缴纳的会费收入;费
 2、社会各界的经济赞助;
 3、培训班及其它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合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处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本处理
 第三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或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本会无法继续活动;
 2、本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本会话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04年5月18日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武术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彭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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